公文
公文: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中產生的,按照嚴格的、法定的生效程序和規范的格式制定的具有傳遞信息和記錄作用的載體。
什么是公文?自古以來定義甚多,眾說紛壇,見仁見智。取其共識,公文乃公務活動的產物和工具,是公府所作之文,是公事所用之文。換言之,公文是各級各類國家機構、社會團體和企事業單位在處理公務活動中有著特定的效能和廣泛的用途的文書,它能夠超越時空的限制,為國家管理提供所需的信息。認識公文的特點、內涵是寫好公文的先決條件。公文處理是圍繞公文形成并產生效力的整體過程,它涉及了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的各級各類人員。
2001年實行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對“公文”是這樣規定的:
第九條 行政機關的公文種類主要有:
(一)命令(令)
適用于依照有關法律公布行政法規和規章;宣布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
(二)決定
適用于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 決定事項。
(三)公告
適用于向國內外宣布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四)通告
適用于公布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五)通知
適用于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轉發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六)通報
適用于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七)議案
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八)報告
適用于向上級機關匯報工作,反映情況,答復上級機關的詢問。
(九)請示
適用于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準。
(十)批復
適用于答復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十一)意見
適用于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十二)函
適用于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復問題,請求批準和答復審批事項。
(十三)會議紀要
適用于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