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薛慶元通訊員 王蘇潔 王國平
購買二手房時,原房主將一臺使用了6年的彩電贈送給了新房主。一年之后,這臺彩電發生自燃,消費者損失慘重。消費者因沒有購物發票而索賠困難,日前,江蘇省無錫市江陰消費者協會幫助消費者獲得賠償。
投訴 事情發生在去年4月10日,江陰市民江先生同往常一樣打開了擺放在客廳的一臺使用了7年的彩電。突然,彩電機殼里冒出一股黑煙,緊接著發出了“噼噼啪啪”的聲響。感覺不妙的江先生隨即切斷電源,潑水救火。但為時已晚,火苗還是順勢而起。隨后,經過消防部門的緊急撲救,江先生的住宅幸免于難,但客廳的音響、沙發、衣服等物品已被燒毀,“肇事”彩電只留下一具被燒焦的外殼。火災發生后,江先生找到了無錫市江陰消協澄南分會進行投訴。
結果 江陰消協了解到,江先生是在2005年購買的這套 二手房。原房主在搬家時將這臺彩電贈送給了他,并沒有發票。于是,消協建議江先生直接找生產廠家索賠。兩天后,廠家售后服務部的工作人員來到江先生家中察看情況。經確認,“肇事”彩電確系其公司產品。工作人員表示,江先生家的彩電系該公司1999年的產品,在設計上存在一定的缺陷。
江陰市消協秘書長沈建龍向記者介紹,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3條、《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5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消費者)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經過消協人員的多次協調,廠方最終賠償了江先生現金1.6萬元、同一品牌34英寸純平新彩電一臺及音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