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及其相關政策可能還會發(fā)生進一步的調整。”昨天,商務部研究員梅新育做出了一個預測。
今年8月5日,國家商務部官方網站悄然發(fā)布了《國務院關于完善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負擔機制的通知》。《通知》指出現(xiàn)行出口退稅新機制在運行中出現(xiàn)了一些新情況和新問題,主要是地方負擔不均衡,部分地區(qū)負擔較重,個別地方甚至限制外購產品出口、限制引進出口型外資項目等。因此決定調整中央與地方出口退稅分擔比例,國務院批準核定的各地出口退稅基數(shù)不變,超基數(shù)部分中央與地方按照92.5:7.5的比例共同負擔。普遍認為:此次出口退稅的調整,是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博弈的結果,新措施執(zhí)行后,地方政府財政負擔將明顯減輕,企業(yè)也能更加迅速地得到退稅款。
“此次微調之后的出口退稅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回到了2004年之前的舊出口退稅制度,可想而知,舊出口退稅制度下的某些弊端也會因此重新露頭。”梅新育指出,要根除這些弊端,有兩個選擇,比較現(xiàn)實的選擇是將增值稅改為中央稅種,相應由中央財政承擔全部出口退稅支出,這樣可以徹底消除受益者和成本承擔者分離問題。“也許,這是未來出口退稅制度進一步調整的方向。不過,我只是提出一個建議。”梅新育告訴記者:“究竟如何調,我也不知道。”
梅新育所言另一個選擇是改增值稅為銷售稅/消費稅,因為出口商品沒有在國內消費,因此未曾征稅,也就無需退稅了。但這種改革要求我們稅收監(jiān)管部門能夠有效監(jiān)控全國千百萬商家發(fā)生的銷售、消費行為,而我國至少短時期內還不可能指望做到這一點,所以貿然推行這種改革必然導致政府稅收大量流失。
鏈接:出口退稅政策的歷史變遷
1994年稅制改革至2003年,我國由中央財政承擔全部退稅支出;而出口退稅最終促進增長的稅種是增值稅、營業(yè)稅、所得稅,沒有一種是中央獨占稅種造成出口退稅的受益者和成本承擔者不統(tǒng)一。
2004年,我國實行了中央和地方按增值稅分享比例(75∶25)分擔退稅支出的辦法,消除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的受益和成本承擔分離矛盾,卻造成了地方政府之間的受益和成本承擔分離矛盾。因為當初征收增值稅的是廠商所在地政府,最終退稅的卻是出口商所在地政府,廠商和出口商可能同處一地,也可能分處異地,在后一種情況下,就會形成出口商所在地向廠商所在地的財政轉移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