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表決通過的《上海市商品包裝物減量若干規定》明確,上海市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的商品包裝及其監督管理,適用于此規定;同時明確,包裝物減量堅持企業自我約束、政府管理引導、行業規范自律、社會共同監督的原則。
《規定》中強調,商品包裝應當合理,在滿足正常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其材質、結構、成本應當與內裝商品的特性、規格和成本相適應,減少包裝廢棄物的產生;同時規定生產者和銷售者對商品進行包裝,不得違反國家限制商品過度包裝標準中的強制規定。
此外,《規定》還明確,上海市鼓勵企業在保障商品安全、衛生的條件下進行包裝物減量;鼓勵企業有限采用可循環、可再生、可回收利用或易于降解的包裝材料,倡導生產者、銷售者在商品外包裝明示包裝物回收利用及包裝成本等信息。
《規定》明確,對銷售違反強制性規定商品的銷售者,最高則可處以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